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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局安排此次专项工作,于8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局开发科、法规科、物业科及房地产监察大队组成的工作专班。
组 长 李正海
副组长 邵拥军 高 俊
成 员 胡雄鹰 周云慧 唐光 胡星晨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打早打小、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通过捏造或者散步派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VIP入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圃积房源;
5.商品房自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如向购房人出示的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等),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
他商品或者服务;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査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0.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按揭贷款等)不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12.涉及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13.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抵押、査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5.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为容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容户交易资金;
8.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9.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0.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与售房人、投机炒房团伙串通,恶意抬高房价,扰乱市场预期;
11.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整治内容
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未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账目等相关信息;
3.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4.未按照规定办理承接査验手续;未将承接查验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档保存;未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5.擅自占用、违规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
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7.未建立并落实共用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未履行对消防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维护义务,并配合、监督维保单位;
8.未对物业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未明确物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未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劝阻或报告;
9.未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未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10.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扎实开展房地产开发、中介及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保护群众切身利益。
(二)查处整治阶段(8月16日至10月15日)。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各企业、机构对照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査自纠,主动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于9月6日前上报自查结果。在自查过程中,若提供虚假信息,专班人员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专班人员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和物业服务项目的巡查检査,认真摸排问题,建立台账清单,加强督办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规范市场秩序。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企业信用管理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企业“黑名单”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效监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要统一思想、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机构市场秩序整治,明确专班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开展联合查处。加强与发改、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网信、金融等主管部门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共同推进房地产开发、中介和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要加大日常检査频次;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三)及时报送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9月10日前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上报;11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典型案例、整治汇总表上报。
2020年8月28日
房地产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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