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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钟祥公布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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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19: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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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安全,震慑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公布一批我市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第一批

典型案例一

冯某涉嫌违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冯某(湖北某县某镇某村人,现居住于钟祥市某镇某村)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钟祥市某镇某村某矿原水电厂场地,欲建炼铅厂,租赁场内已放置有炼铅设备,并采购有40余吨废旧电瓶。2019年10月14日15时,冯某将炼铅设备组装调试、并进行试生产。2019年10月15日9时,此事被群众举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现场发现非法提炼废旧电瓶提炼成的铅19吨,铅灰4.65吨,废旧电瓶22.41吨。

查办结果

1、移送情况:冯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旧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代码HW49)22.41吨,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钟祥市公安局。后经生态环境、公安两部门通力合作,历时一年多时间,先后转战河南、安徽多地调查取证,终将冯某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已由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应急处置情况:钟祥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大队委托湖北金祥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典型案例二

钟祥市某某生猪养殖农场涉嫌违反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钟祥市某养殖农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对钟祥市某生猪养殖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钟祥市某生猪养殖农场的废水处理设施(覆膜沼气池)因管道堵塞,于2021年4月开始停用,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经水泥管道流入养殖场东侧围墙外的一个容积大约为30立方米的土坑内,土坑南侧有一排水口,土坑内废水装满后经该排口流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查办结果

依据《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钟祥市某生猪养殖农场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三

钟祥市某非金属矿业单位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非金属矿业单位日常检查时发现,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且生产作业过程时易产生扬尘的石料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简介

查办结果

案件查处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迅速停止了开采作业,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该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3.7万元。

办结果
典型案例四

钟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钟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开采(不含河道开采),碎石、机制砂加工信销售,建材销售。2021年4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建材时发现,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办结果

案件查处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迅速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切割拆除,并积极进行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4万元。经对该案件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将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拆除。

典型案例五

钟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钟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磷酸一铵生产销售。

2019年12月24日下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0万吨/年氨化磷肥生产线含氟尾气吸收装置管阀废水跑、冒、漏、滴严重,处理装置收集区水泥地面未进行防腐措施、腐蚀较重,吸收装置管阀跑、冒、漏、滴的废水流入球磨车间南侧雨水沟后排入外环境。后经钟祥市环境监测站对球磨车间南侧雨水沟积存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其PH值2.59、总磷31.4mg/l、氨氮15.6mg/l、氟化物1273mg/l、砷0.012mg/l。根据《磷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5580-2011)表二中过磷酸钙企业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可知,该公司外排废水中除砷不超标外,其余四项污染因子均超标,分别为PH值(当PH值≤3.5时)超标3倍以上、总磷超标2.14倍、氨氮超标0.56倍、氟化物超标83.9倍,以上行为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12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39万元的罚款。

钟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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