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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对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0050: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元;
2、10051:无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
3、1717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
4、1207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5、1709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罚款2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10630:拖拉机载人的;罚款100元;
7、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