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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窨井“吃人”事件何以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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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15: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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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21时左右,在陕西西安未央区惠西村村口,一名3岁男童掉入下水道被冲走,截至5月15日上午仍下落不明。事发后,西安市和未央区多个部门紧急对失联男童展开搜救,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目前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5月15日央广网)

窨井盖“伤人、吃人”,这样的悲剧一度多发、频发、重发,引发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为此,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制发“四号检察建议”,协同相关部门共同解决窨井盖的安全隐患,守护“脚底下的安全”。

据媒体报道,事发地位于西安国家级遗址保护区内,市政建设无法将其纳入规划管理,这也导致村内道路、排水等设施多由村一级自行建设。平时涉事井盖是关闭的,只有下雨需要排水时才打开,因此未进行固定。事发当晚下过雨,井盖被打开排水或者井盖被雨水冲走,正巧杨先生一家路过,现场又没路灯,于是悲剧瞬间发生了……

不管井盖是被人为打开的还是被雨水冲走的,相关方面都难辞其咎。如果是前者,则性质更恶劣,在一片漆黑的环境中,打开井盖排水,连个警示标志或简易围挡都不设,如此“坑”人已涉嫌犯罪。

如果井盖是被雨水冲走的,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井盖松动、移位,相关管理者也难逃法律惩罚。最高检等三部门《指导意见》指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外,相关管理部门若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也依法追究刑责。

小井盖事关“脚下安全”,别一再用悲剧验证“海恩法则”了。无论什么性质的设施、由谁管理的道路,安全既是底线也是红线,不容许有任何盲区、死角,不容许有任何侥幸心理!

原载《羊城晚报》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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