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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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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09: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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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2〕40号

湖北澳佳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烘干生产线尾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部分设备损坏,该公司未及时维修,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何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何道家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0日

信息来源:胡集中队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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