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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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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1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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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在2022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福万家购物超市销售的蓉沙月饼(红豆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16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钟祥市福万家购物超市销售的蓉沙月饼(红豆沙)(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6-16)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881473553051”。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9月8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户共购进同批次蓉沙月饼(红豆沙)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5kg,销售金额75.0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4日向该个体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个体户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户销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蓉沙月饼(红豆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1月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户从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0月13日期间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为:食品安全意识不到位,生产环节可能存在超标使用防腐剂的情况。该个体户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于10月20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二、钟祥市新佰惠购物广场销售的云南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8月3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钟祥市新佰惠购物广场销售的云南蜜桔(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8-03)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800606430321”。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户共购进同批次云南蜜桔36.40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36.40kg,销售金额544.5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5日向该个体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个体户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户销售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云南蜜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1月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544.50元,罚款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户从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环节可能存在超标使用农药的情况。该个体户将进一步加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自查检测,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于10月24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三、个体户周元庆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9月15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体户周元庆销售的牛蛙(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9-15)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NCP22420881473540089”。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10月1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户共购进同批次牛蛙2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牛蛙死亡10kg(已自行销毁),已销售15kg,销售金额390.0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3日向该个体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个体户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户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1月2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90.00元,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户从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对生产不合格产品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养殖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量使用兽药的情况。该个体户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于11月23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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