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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钟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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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 09: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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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钟祥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某超市,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

2022 年 4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食品货架上发现待售食品 “胖哥?君信·和玉果槟榔 38 克”5 袋,其外包装标注有“保质期:60 天,生产日期:20220120C” ; “胖哥?君信·和玉果槟榔 70 克”3 袋,其外包装标注有“保质期:60 天,生产日期:20220125C” ; “向东?棒棒萝卜(香辣味)”4 袋,其外包装标注有“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 2021/07/24A”; “素羊肉串”5 袋,其外包装标注有“保质期:210 天(真空包装不破 损),生产日期:2021/07/10”。经现场核查,上述食品均为已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樊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

樊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事蔬菜销售

2022 年 4 月 14 日,我局对当事人待售的4kg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 年 5 月 12 日,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 了 NO:SP2022-0980 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 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乔某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乔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

2022 年 4 月 13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销售“梦想豆”香辣馋豆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该批食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 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殷某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殷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网络经营)

2022 年 7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操作台上摆放有“中 敏牌 ZM-960 手持喷码机”1 台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石牌湾手 包干”1 袋。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 3 盒(共 21 袋/180 克) “石牌湾手包干”,其大包装有生产日期,里面的独立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当事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进行散装销售。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设备和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钟祥市某购物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某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其销售的蓉沙月饼(红豆沙)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 年 9 月 14 日本局接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 N0:SP2022- 1739 号《检验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蓉沙月饼(红豆沙),“经抽样检 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 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 1.17。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钟祥市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某公司,单位食堂,从事餐饮服务

2022 年 3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备餐用餐具(餐盘)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检验。2022 年 3 月 21 日, 我局收到该中心 SP2022-0301 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备餐用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 2022 年 3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 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22 年 5 月 19 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备餐用餐具(碗、勺子)进行了抽样 复检,2021 年 6 月 12 日,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 SP2022-1282 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备餐用的餐具大肠 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 (饮)具》标准要求。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钟祥市某餐饮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

2022 年 7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品加工区的调料架上存放的已拆封使用的“宫廷居”甜面酱(生产日期:2021/05/28,保质 期:12 个月)1 桶已超过保质期,经称重还剩余 2300 克。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已扣押“宫廷居”甜面酱 1 桶,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钟祥市某餐饮服务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某餐饮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餐饮服务

2022 年 3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28 日过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 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要求在 2022 年 3 月 30 日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 年 4 月 1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也不能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且继续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陈某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陈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

2022 年 3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馆监督检查中发现, 该餐馆范某某、刘某某等 11 人未取得健康证明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 2022 年 3 月 28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 当场行政处罚。2022 年 3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餐馆范某某、刘某某等 11 名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且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马某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马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

2022 年 6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餐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湘君府牌辣椒酱”不能出具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前完成整改,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2022 年 6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湘君府牌辣椒酱”仍不能出具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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