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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山寨”之路怎么可能走得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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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5 09: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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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短视频平台上一位自称“雷民”的用户,通过模仿雷军吸引了大量流量。“雷民”身着雷军同款蓝色西服、T恤等,发型也基本相同。5月20日,“雷民”的短视频账号名称改为“民子”,同时删除了模仿雷军的相关视频。(据5月20日红星新闻)

从早期的模仿秀、“明星脸”等综艺节目,“山寨明星”早已不是罕见现象。很多外形与明星相似的模仿者,还靠着“山寨”之举圈钱捞金、大赚特赚。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这股“山寨风”迅速蔓延到了线上,“鹿哈”“易烊干洗”“黄子诚”等人组成的“山寨明星”组合曾掀起争议热潮,“中S”“汪大菲”蹭热点连麦互怼一事更是冲上热搜。

如今,“山寨”者们已经不满足于只是模仿明星了,任何一个在网上有些流量的个人IP,包括网红、企业家、新闻当事人等,都成了被“山寨”的对象。如“雷民”“周鸿二”之类,纯靠衣着、发型、说话风格,不管像不像,改个名字硬模仿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蹭热度。

什么都不用会,什么都不用做,光靠“山寨”他人就能圈粉吸金,这实在是一种怪象。但正是因为怪,满足了部分网友猎奇的心理,消解了明星、名人的光环,让人在泛娱乐化中得到空虚的快乐,这种招数几乎一用就灵,短期内就能攫取大量流量和利益,自然会有人趋之若鹜。于是,“万物皆可山寨”的网络风潮兴起,“雷民”等人不过是想乘着这股风潮,赚上一笔而已。

明明粉丝还在上涨,“雷民”为何突然改名、删除视频?有网友猜测,是小米法务部出招了。也有网友据此评论称,感觉雷军没有看上去那么亲民。说真的,就算真的是雷军出手,那也是正当维权,维护个人和企业的形象声誉,和是否亲民一点关系都没有。

靠“山寨”不劳而获,终究不是正道,对他人权益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利用与明星、名人过于相似的名称、装扮公开宣传,从事商业活动,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如果刻意混淆身份,假冒明星、名人参与商业演出,则涉嫌欺诈;在模仿时为了博取眼球,做出一些违反公序良俗、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贬损了他人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则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模仿歌手、演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还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很多时候,明星、名人碍于面子,懒得惹麻烦,对模仿者睁只眼闭只眼,任由他们“自生自灭”。但也有明星无法忍受,奋起维权。汪峰就曾将打着他的旗号,模仿他与章子怡到处商演的丁勇夫妇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丁勇构成对汪峰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判其赔付汪峰10万元。可见,只要较真追究责任,“山寨”者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山寨”者虽然可以靠玩梗、恶搞迅速获得一波关注,但由于缺乏原创能力,根本不可能走得长远,看热闹的人很快就会散去。相反,如果自己有安身立命的真本事,有踏实生活的平常心,长得像名人就可能成为助力。比如,因长得像周杰伦而爆火的“粥饼伦”,不靠蹭周杰伦的流量不劳而获,而是踏踏实实摊煎饼,生意蒸蒸日上;因为长得像张翰而走红的“佛山电翰”,一直坚持在车间“打螺丝”,利用自身知名度宣传家乡文化,观众缘不输张翰本人。

所以,不是“雷军”们不够宽容,而是“雷民”们心态过于投机、实力过于薄弱,不可能走上“逆袭”之路。毕竟,靠“山寨”只会昙花一现,靠自己才能行稳致远。

声音

法治日报: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明星,但这一行为存在不少法律风险。如果模仿者不能超越明星,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长此以往粉丝受众等自然会失去兴趣,想搭明星的便车牟利便没有了市场机会。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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