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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最高法法官赵俊甫:加大对性侵犯罪的惩治力度,关注被害人心理健康与索赔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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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2: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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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赵俊甫:加大对性侵犯罪的惩治力度,关注被害人心理健康与索赔难的问题 ... ...

最高法法官赵俊甫:加大对性侵犯罪的惩治力度,关注被害人心理健康与索赔难的问题 ...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

3月2日,“女童保护”2021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北京以线上连线和线下演播室的形式召开。此次座谈会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凤凰网公益联合主办,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为支持单位。

针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认为,这对于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性侵防治工作来说是很大的支持。

首先,刑法增加了新的罪名,叫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性侵不满10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刑法明确加重处罚,起点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猥亵儿童罪明确了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这样处理案件的时候减少争议,立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是有力的支持。”

同时,未成年人“两法”不仅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性侵案件发生之后司法机关有义务及时介入处理。而且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还有联系、安置、转学以及进行经济方面的帮扶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许多相关条款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性侵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如果出现离家出走、无故旷课这种情况,一些公众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公安人员,如果发现有这样的青少年就要向相关的机构报告,或者说立即采取一些保护措施,这样就能避免一些流浪在外的孩子成为性侵害的对象。”

赵俊甫法官认为,未来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怎么把刑法和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加大对性侵害犯罪的惩治力度。赵俊甫认为,这首先是司法理念的问题,不管是公众或者司法机关都应该认识到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最大的危害在哪里,不仅是身体的损伤,还有对精神造成的伤害。“对未成年人是精神伤害,对他的家庭、父母造成很大的负担。这类行为往往触及社会道德的底线,在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我们要重新从它的危害性角度认识到这一类犯罪。同时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者被告人向被害人父母做了物质赔偿,我们该如何平衡这些情节。”

第二,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索赔难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得到法律的赔偿。赵俊甫认为,如何来理解物质损失,是可以研究与思考的,法律上有一定的空间是支持性侵损害得到赔偿的。201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进行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应该得到支持。

“我们要扭转一个观念,我们以前认为人身的损害就是受了伤、做手术,这类叫治疗。其实人的健康既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精神健康,特别是现在社会越来越关注心理健康。在性侵害犯罪中,对于被害人最大的伤害是心理健康伤害。被告人受到性侵害之后,如果的确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去看精神科或者医学科,支出的这些费用有正规的票据,到法院审查之后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此外,赵俊甫也发现有一些法官儿童保护的意识比较强,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会联系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治疗。“这也是今后应该坚持的办案理念。我们不仅是在办一个案件,惩罚罪犯,更是在保护受害人。”

第三,也是之后应该关注的问题。赵俊甫在处理性侵害案件时发现,有些被告人针对被害人是多次实施性侵,还有一些被告人之前有多次性侵的前科,刑满释放之后再次实施强奸猥亵。

赵俊甫认为,性侵案件中的一些被告人表现出生理、心理有病态的人格和行为模式,对这些人要加大打击力度。除了对被告人加大惩罚,针对其精神与生理方面的治疗以及监管的措施也应跟上。

“这方面我们的研究和关注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且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要建立信息库。这个规定就很好,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往前再更走一步,从源头上营造一个更加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

女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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