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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与规划] 钟祥市公安局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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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1-3-20 17: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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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出生登记类户籍业务

(一)申请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经查实属弃婴的,作为存疑户口可在福利机构或者事实收养人家中以“非亲属”落户。

(二)所需材料

1、出生申报:(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

2、收养申报:(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前私自事实收养未办收养证的);(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填写《申请落户表》。

3、弃婴申报:(1)捡拾弃婴的立案证明材料;(2)立案派出所出具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证明材料;(3)落户到福利机构的,福利机构须出具接收弃婴的证明材料;(4)落户到事实收养人家中的,还须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采集“DNA”信息上打拐库、民政部门出具不予办理《收养证》的证明、落户地派出所出具《事实收养调查报告》。

(三)办理流程

1、三周岁以内新生儿入户,由派出所当场办结;

2、三周岁以上出生入户的,派出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3、收养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审批。

4、弃婴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审批。

二、办理户口注销类户籍业务

(一)申请条件

公民因死亡、出国定居、服兵役、重户等应注销户口。

(二)所需材料

1、注销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所在村(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由村(社区)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相关证明材料:

(1)死亡销户:正常死亡的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例如火化证);非正常死亡的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2)出国、赴港澳台定居销户:出入境部门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3)参军服现役销户:《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重复户口销户:提供重复的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填写《钟祥市公安局重复户口处理审批表》。重复户口的,应当保留实际居住地的真实户口,注销空挂户口。

(三)办理流程

因死亡、出国定居、服兵役需销户的直接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当场办结。因重复户口需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受理后,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户口迁移投靠类户籍业务

(一)申请条件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全面放开“农迁城”,条件限制“农迁农”,禁止“城迁农”。“子女投靠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为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但在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所需材料

1、迁移户口的落户申请表;

2、拟迁移人的户籍凭证(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全户页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

5、离婚回原籍需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籍证明及现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办理流程

1、所内投靠迁移的,由派出所当场审批办结;

2、本市跨所迁移的(迁入郢中、官庄地区除外),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受理,市公安局网上审批;

市外迁入和迁入本市郢中城区、官庄湖农场的,派出所审核,市公安局审批;

四、办理户口迁移类户籍业务

(一)申请条件

在拟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收入。

(二)所需材料

1、迁移户口的落户申请表;

2、拟迁移人的户籍凭证(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全户页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房和自建房:提交申请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提供房产部门登记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

(2)农民搬迁: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提供司法公证的房屋买卖,经管部门确认的承包土地转让协议、转让方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工作调动:提供组织、人事部门或垂直管理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工作调令或录用通知;

(4)企业务工人员:提供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该企业的营业执照;

(5)投资办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照和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

(6)大中专毕业生:合法住址、中专以上文凭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属本市内跨所迁移(迁入郢中、官庄地区除外)的,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受理后网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2、属本市外迁入和迁入本市郢中城区、官庄湖农场的,由派出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

3、 本市内由城镇区划迁往农村区划类的户口,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五、办理姓名变更更正类户籍业务

(一)申请条件

无正当理由或正受刑事、行政处罚的人或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和执行完毕的不得变更姓名。公民姓名只能变更一次。

(二)所需材料

1、未满18周岁公民:

(1)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年满14周岁需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3)亲生父母双方到场同意并签字;

(4)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父母一方亡故或双方亡故的需提供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书面申请;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村或社区意见。

2、年满18周岁公民: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变更姓名《公证书》;

(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村(社区)或单位意见。

3、变更姓名者属干部、职工的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和意见。

4、、填写《户口登记主项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三)办理流程

变更更正姓名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辖区派出所受理审核材料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更正,派出所受理后网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六、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类户籍业务

(一)申请条件

1、无正当理由或正在受刑事、行政处罚的人或民事案件尚未审结和执行完毕的,不得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

2、已凭出生证上户口的不得变更出生日期;

3、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办理;

4、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3、民族和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原件依据,包括最初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四次前人口普查原始登记表原件;

4、变更民族的需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和有关原始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村(社区)的证明;

7、填写《户口登记主项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8、其他项目变更更正凭国家有关机关核发证件变更。

(三)办理流程

变更更正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受理,经责任区民警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其他项目变更更正由申请人提交有效证件后由派出所直接受理并当场办结。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申请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

3、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所需材料

1、成年人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未成年人除交验居民户口簿外,需有监护人陪同;

2、填写《居民身份证一次性告知申请表》;

3、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需办理正式身份证,同时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相关办证证明。非本市居民不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4、可选择“速递”业务;

5、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三)办理流程

1、本人带户口本、旧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现场照相,采集指纹信息,上传申办信息,市公安局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

2、办理临时身份证,由本人持受理正式身份证的派出所出具的办证证明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前台办理。

3、正式身份证,三个月到派出所领取;临时身份证,三个工作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前台领取;办理速递业务的,由速递公司在15个工作日送达;

4、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就近到派出所户籍室申报挂失。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第2322号文件)以及《关于认真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公传发2018第299号),公安机关的收费标准如下:

1、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收费每证20元,对丢失损坏换领身份证收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身份证收费每证10元。证件期满换领时需收回旧证,如不能提供旧证的,按丢失损坏补领处理,收费40元。

八、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

(一)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流动人口拟在其他市县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申领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2、本人近期免冠登记照片;

3、相关证明材料: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代为申领居住证的,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本人或代办人带上申办所需材料前往派出所或受理点申请,派出所先审核材料,通过后通知本人现场照相,上传申办信息,然后市公安局签发信息,上传省公安厅制证,最后由省公安厅将制好的证件下发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将证件发给本人或代办人。

九、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一)申领流程

需办理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资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属受理点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采集相片、指纹,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即可领证。

(二)所需材料

1、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等。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可以换领新证。

信息来源:钟祥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0-11-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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