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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 省检察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 审查不严监督不力检察院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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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5 08: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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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2月底开始,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2年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妥善化解涉市场主体矛盾纠纷。


昨日,省检察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三起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案例登上红榜;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涉嫌诈骗案,因办案有瑕疵上了黑榜。


红 榜

依法维护企业权益获点赞


2015年10月,某建筑公司实控人关某为中标工程项目,安排毛某、刘某以提前告之投标报价、代付投标保证金等方式,串联其他公司参加投标。关某的公司中标,并实际负责工程项目施工。


2020年6月,关某、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潜江市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后认为,虽然关某的建筑公司和关某、毛某实施了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但分别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受指派向其他公司交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法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基于以上考虑,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黎某是某工程技术公司实控人。2008年下半年,该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与武汉某基地签订相关设备采购合同。2009年至2018年,黎某先后给予武汉某基地负责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蒋某共计330余万元。


汉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黎某和公司虽然实施了单位行贿犯罪行为,但涉案的绝大部分行贿数额具有被索要情节,仅小部分数额是黎某主动行贿,且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该工程技术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至2019年共纳税2亿余元,2020年疫情期间捐款100万元。综合上述情节,经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并报武汉市检察院批准,汉阳区检察院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是外省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随县法院执行随州某公司与阮某买卖合同纠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认定被执行人阮某对张某享有250万元到期债权,遂将张某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涉案债权的书面结清证明,但法院未予回复,亦未解除冻结。同年6月,随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纠正执行活动的检察建议。


随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解除对张某及其名下企业账户的冻结。随县检察院从受理案件到发出检察建议,仅用时6天,有效避免了涉案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黑 榜

审查不严监督不力被问责


许某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许某以承揽工程项目的名义,分别收取吕某、叶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100万元。事后,吕某、叶某未承接到工程。


2017年10月,公安机关以许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7月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经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批准,许某被执行逮捕。


2018年10月,该案被移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许某辩称,他已偿还吕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已偿还叶某等人40余万元和一辆轿车,并抵押了4套房产。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仍以许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因许某在庭审中提交了部分还款以及还款保证书等证据,法院先后两次延期审理,并认为许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2020年5月,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撤回起诉,之后又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历时两年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年九个月。其间,检察机关未按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未针对案件久侦不结、久审不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导致犯罪嫌疑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其他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未能及时全部挽回。


2020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专项工作中,省检察院将该案评定为瑕疵案件,并通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汲取教训。目前,该案的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正在进行。


楚天都市报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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