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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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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09: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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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8号)

在2022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万兵生产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万兵生产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4)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了同批次黄豆芽10kg、绿豆芽10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8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个体工商户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我局于6月7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二、孔艳红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孔艳红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5)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6kg、绿豆芽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44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7月14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三、吴明祥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吴明祥销售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4)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豆芽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0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7月21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四、陈静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陈静销售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4)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豆芽22.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个体工商户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1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法律意识不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6月10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五、王培阳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王培阳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5)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1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36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0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7月14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六、湖北荆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泡菜系列

(一)抽检基本情况。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2日对湖北荆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泡菜系列(2500g/包,生产日期:2022-04-06)进行抽检,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企业共生产了同批次酱泡菜系列700包(2500g/包),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55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6日向该企业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企业生产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酱泡菜系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550元,罚款16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一是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不到位;二是操作人员把关不严。该企业进行了整改: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开展自查;2.开展食品加工人员操作规范培训;3.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我局于6月28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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