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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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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8 11: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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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9号)
在2022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龙山实验学校使用的勺子(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0日对钟祥市龙山实验学校使用的勺子(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单位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勺子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52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单位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7月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二、湖北润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莫愁湖国际大酒店使用的勺子(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湖北润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莫愁湖国际大酒店使用的勺子(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企业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勺子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45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30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三、钟祥市丰硕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钟祥市丰硕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向该企业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碗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46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7月4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四、钟祥市绿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盆(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钟祥市绿康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盆(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企业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盆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35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15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五、马瑞龙使用的菜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马瑞龙使用的菜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菜碗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54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个体工商户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30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六、钟祥市志强职业中学使用的分餐勺(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钟祥市志强职业中学使用的分餐勺(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单位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分餐勺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36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单位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15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七、章萍(益口粮)使用的不锈钢碗、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章萍(益口粮)使用的不锈钢碗、碗进行抽检,经检验,不锈钢碗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不锈钢碗、碗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34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个体工商户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24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八、钟祥市钟雅壹美食广场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钟祥市钟雅壹美食广场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向该企业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碗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53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30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九、东方之星外国语学校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东方之星外国语学校使用的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单位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碗已全被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钟市监当罚〔2022〕47号。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单位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7月4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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