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综合举措和典型案例。其中提到,2023年初,增城区检察院发现辖区5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内容,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据5月9日检察日报)
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这是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通知。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为什么法律一条条规定得如此明晰?就是因为就业市场中,依然存在很多针对女性的歧视现象,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是接连不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披露了一个案例,一已婚女性劳动者因为担心受到歧视,在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被企业发现后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女子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状况并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因此企业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应支付赔偿。
该案例是法律对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维护,却仍有网友认为系该女子不诚信在先所致。其实该公司本就不该询问,且这一入职选项本就暗含了性别歧视的倾向,女子填“未婚”被录取,恰恰证明其工作能力、经验等都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不能因为歧视现象普遍存在,就对违法违规行为妥协,甚至将歧视合理化。希望有更多举措能防患于未然,从根源着手,健全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强化企业用工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全社会形成性别平等、公正包容的就业环境,让女性公平就业权的实现不再那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