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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评论员 周磊
最近几天,“虐猫考生”徐某某接连被南京大学、兰州大学刷下,引发舆论极大关注。
研究生招录事关教育质量,事关学生前途,必须体现严谨性和严肃性。按照全国的研究生招生规定,思政考核,是每个进入复试的考生都要接受的考核。每所高校都有录取考生的自主裁量权,只要是基于特定事实,以法律框架和有关规定为准绳作出的决定,就应得到尊重和支持。
一位虐猫的考生,几乎被全网讨伐,建议拦在研究生校门之外,展现出公众强烈的生命意识,以及社会对残害动物的低容忍度。高校作为孕育人才的重要场所,不只是为了传授知识和技能,更在于塑造品格健全的人。近年来,有关大学生失德失范的事情时有发生,青春年华背上“人生污点”不免令人惋惜。人生就是在一场场大大小小的考试中度过,修炼品行也是一张“无形答卷”,高校在人才培养和选拔上,要用好用准这把标尺。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说:“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一个健全的人,其生理、心理、道德等各要素要统一、平衡、协调,而不能成为在思想上“缺胳膊少腿”的人。
这名学生是否因为“虐猫”而被评定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品德污点的学生是否有继续就学和就业的权利?这些疑虑应该在各方的理性讨论中,在有关法规的日臻完善中,形成更为清晰的社会共识。焦点事件中的舆论声音往往是嘈杂的,社会期待的走向固然需要关照,但最终还是要回到法治轨道上。
从被公安机关约谈、写下悔过书,到两度被高校拒之门外,这是一次刻骨铭心的教训。对这起事件的高度关注,理应转化为对反虐待动物,以及把好考生品行关的重视,而不是止步于对个案中的过错者“穷追不舍”。对于犯过错误的人,包括激起民愤、深陷舆论旋涡的涉事者,到底是令其在社会上再无立锥之地,还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即便刑满释放人员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对有过之人的惩罚应有合理的限度,治病救人也是社会应该展现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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