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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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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10: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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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名称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1号),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
一、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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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市25种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调整与全省保持一致,具体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重性精神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苯丙酮尿症、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结核病、支气管哮喘、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肺动脉高压。
二、调整慢特病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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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市25种慢特病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由月限额调整为年限额(具体见附件1)。
01

(一)申报评(复)审当年的门诊慢特病待遇,从申报评(复)审通过当月起计算。
02

(二)更换门诊慢特病病种时,原病种待遇在新病种评审通过当月停止,新病种待遇从评审通过次月起计算。03(三)肺动脉高压不再新增待遇享受人员,原待遇享受人员暂时保留其资格和待遇。
三、强化门诊慢特病就医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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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苯丙酮尿症、结核病6种慢性病需选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其他慢性病可在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之间自由选择购药。
02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有关规定,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适宜的前提下,门诊慢特病患者凭长期处方或治疗方案,在门诊慢特病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品,一次性购药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
03

(三)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相关费用时,需附门诊慢特病患者购药长期处方或治疗方案(复印件),未提供的,暂停或不予结算。以上政策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政策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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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医疗保障局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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