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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白鳍豚保护区内非法捕鱼案宣判 昔日渔场捕鱼员参与非法捕捞获刑二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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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0-9-23 08: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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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鳍豚保护区内非法捕鱼案宣判 昔日渔场捕鱼员参与非法捕捞获刑二年一个月 ...

白鳍豚保护区内非法捕鱼案宣判 昔日渔场捕鱼员参与非法捕捞获刑二年一个月 ...

庭审现场

地处“长江之腰”,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也是三峡工程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

沿长江而下,9月20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湖北、江西、江苏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22日,调研组一行来到湖北,现场观摩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庭审。

两艘船拖两条电网捕鱼

22日上午9时40分,江汉区法院三楼庭审室内座无虚席。当天,将审理被告人肖修海、肖远万、肖国伦非法捕捞案。

江汉区检察院公诉人指控,他们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分别受他人招募、雇佣,在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长江洪湖螺山水域至赤壁陆水河口水域之间,多次以电拖网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并对所捕捞的渔获物统一销赃。

在法官详细询问下,肖修海称,他是潜江人,一直以打鱼为生,曾是当地一家渔场的捕鱼员。肖顺华(另案处理)是他的雇主,每次都是肖顺华提前联系他们,约定好时间到达洪湖,由肖顺华安排吃住,确定捕捞的时间及水域,并安排专车接送他们到江边上船。

公诉机关查明,肖修海自己有一艘渔船,参与捕捞渔获物达1.2万余千克,获取违法所得5.9万余元。其中,2018年9月15日一晚捕捞渔获物1841.35公斤,销赃金额15434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肖修海、肖远万、肖国伦和肖生伦四人在肖顺华的组织安排下,驾驶渔船在赤壁市和嘉鱼县交界的长江陆水河口水域实施电鱼捕捞,于当日23时许,被嘉鱼县渔政执法人员发现,肖修海、肖国伦当场被抓,肖远万和肖生伦逃脱。

受雇捕鱼每天报酬150元

楚天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三名被告人年龄差不多,肖修海和肖国伦58岁,肖远万56岁,三人以前就相识。肖修海曾在某渔场专门打鱼,肖远万和肖国伦则是他的同事。肖修海说:“长江禁捕利国利民,但是我今年58岁了,打了一辈子鱼,上岸后没有一技之长,我是为生活所迫,希望法官从轻处理。”

公诉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辩驳,公诉人认为,现在有很多养殖户养鱼,市场上不缺鱼。选择到长江里打鱼,无非是因为长江野生鱼价格高,是为牟利。而且肖修海以前是渔场职工,他应该知道打鱼要许可证,何况他从潜江跑到洪湖捕鱼,而且捕捞水域也设立了禁渔标志。“生活所迫不是正当理由”。

另据被告人供述,他们一般选择在晚上打鱼,“晚上不容易被发现,而且夜晚打了新鲜的鱼早上好卖”。两张电拖网由两艘船拖着相向而行,船儿一边行驶,碰到电网的鱼就收入网中。

法庭上,肖远万和肖国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查明,肖远万、肖国伦只是肖顺华等人雇佣来的。他们两人多次参与电拖网捕鱼,肖顺华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给他们报酬。两人各获取违法所得1000余元。

三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经历近2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修海、肖远万、肖国伦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内,使用电拖网、电捕鱼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生生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三名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法庭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肖修海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判处肖远万、肖国伦有期徒刑各一年四个月,责令二人各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并对作案渔船、电捕鱼工具等予以没收。

当庭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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