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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离婚时遇到难题,法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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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0-10-17 09: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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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的李女士结婚时,因丈夫刘先生未到法定婚龄,便借用刘先生哥哥的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如今李女士要办理离婚了,却遭遇了难题。

1997年,李女士与刘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两人交往过后打算结婚,但彼时刘先生尚未到法定婚龄。刘先生便用自己哥哥的身份证与李女士领取了结婚证,两人还举办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育有一子。后来,二人因性格不合而分居多年。

今年9月,李女士来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法庭提起诉讼,李女士说,她和刘先生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需要办理离婚,但是,因为结婚证上登记的是刘先生哥哥的名字,便将刘先生哥哥列为离婚诉状中的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她与刘先生的哥哥离婚。刘先生的哥哥辩称,他与李女士的“婚姻”应当由法院认定为无效。

另外,法院查明,刘先生的哥哥早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刘先生的哥哥与李女士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先生因为未到法定婚龄遂以其兄的身份与李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李女士与刘先生的哥哥并未达成结婚的合意,李女士与刘先生哥哥的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且结婚证的效力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不会消失,故李女士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今年9月底,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亲自”不仅指“本人到场”,而且还包括携带能证实“本人”身份的证明。本案中,李女士与刘先生的哥哥之间的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但不等同于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特指《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对于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公民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婚姻登记。(全文系化姓)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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