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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 新房未过消防关 买主拒收并索赔 法院再审后认为房子符合交付条件 驳回买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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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1-1-6 08: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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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后山湾的西湖花园小区,有一片比较新的高层楼盘,谭先生夫妇在此地买了一套房,但认为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起诉索赔百余万元违约金。此案历经多次审理,去年底恩施州中院推翻此前判决,驳回了谭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年过半百的谭先生夫妇都是建始县人,2014年2月,谭先生和妻子冉女士与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西湖花园一套面积164.79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59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6年1月1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

2016年1月11日,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涉案商品房具备合同第八条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并在当地媒体刊登公告要求业主收房。但因案涉房屋楼栋地上层高达26层,谭先生夫妇要求必须通过消防验收后才可交付。但是该楼盘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谭先生夫妇为此拒绝收房,随后向恩施市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房屋,同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26万余元。

恩施市法院一审判决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于消防验收后立即向谭先生夫妇交付房屋,按每年23982元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恩施州中级法院。

2018年,恩施州中院二审判决,除维持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于消防验收后立即向谭先生夫妇交付房屋外,同时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向谭先生夫妇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房星交付之日止以购房款59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面对这个结果,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房屋不存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问题,并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7月,省高院裁定,指令恩施州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恩施州中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约定交房之日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五方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应当认定再审申请人已经符合交房条件。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在报纸上投放公告,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虽然谭先生夫妇迟至一审开庭之时仍未领取涉案商品房,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该房屋的实际交付使用。谭先生夫妇要求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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