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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要让迟报矿难者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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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1-1-14 08: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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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14时,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事故,22人被困,牵动人心。据当地通报,事发后,企业对救援困难估计不足,直到1月11日20时5分才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存在迟报问题。目前,救援工作还在进行中。(据1月13日《楚天都市报》)

一起如此严重的矿难,居然就这样捂了30多个小时的盖子,让人诧异之余,更感到愤怒,甚至会产生质疑:这究竟是拖延误事,还是有意隐瞒?

安全事故救援,最重要的就是一个“快”字,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和伤残率,提高伤者愈后的生存质量,哪里容得下用30多个小时去测试企业的救援能力?救人的事,早一分钟、多一份力量就会多一分希望。瞒报、迟报,根本不可能逃脱责任,只会错过最佳的救援时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现场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如此规定就是为了让上级部门尽快掌握事故的真实情况,及时制定救援方案,调动专业人员和设备开展救援,尽可能降低损失。当事企业迟报如此之久,究竟是本身对法规毫无了解,还是明知有规定却不去执行?无论如何,都很难以“对困难估计不足”来解释,

而及时上报还有一层含义,即更有利于现场的调查取证,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症结,对于后期追责和预防都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有网友提出,涉事企业“拖延症”如此严重,是否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弊病,所以不敢上报,同时心怀侥幸能拖则拖。

如今,救援工作还在紧张进行中,只要有一分希望,都必须要尽百倍努力。而对于那些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漠视人民生命安全的企业,正如新华社评论所言,是“与人民为敌”,是对公理正义的极大挑衅,没有任何借口好扯,必须要一查到底,严厉追责。

因此,要以法律和正义为名,让野蛮冷漠的迟报恶行付出沉重代价,给受害群众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从而让有意图瞒报迟报事故者闻风丧胆,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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