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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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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0 11: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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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在2022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慧飞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备用餐具(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日对钟祥市慧飞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备用餐具(餐盘,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2022年3月23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9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钟祥市慧飞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备用餐具(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向该单位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备用餐具(碗,自行消毒餐具)已全被使用。

该企业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7月22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二、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新起点幼儿园使用的备用餐具(勺子、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7日对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新起点幼儿园使用的备用餐具(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2022年3月23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7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新起点幼儿园使用的备用餐具(勺子、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抽检,经检验,勺子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碗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向该单位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并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备用餐具(勺子、碗,自行消毒餐具)已全被使用。

该企业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我局于6月21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三、钟祥市广生庵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钟祥市广生庵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340g/袋,生产日期:2022-5-18)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XC22420881473540101”。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企业共生产同批次绿豆饼20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2.38kg,销售金额56元,其余均做为推广试用品尝样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7日向该企业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企业生产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绿豆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7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8月1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56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企业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8月12日期间对购进不合格产品原因进行了排查,原因为:产品原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该企业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各项制度,严把原料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出厂。我局于8月12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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