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钟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钟祥市胡集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金福路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钟祥市胡集镇虎山村、福泉村、金山村。具体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二)土地现状: 单位:公顷 地块号 | 土地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1 | 虎山村 | 4.1214 | 0.2129 | 0.5335 | 4.8678 | 0.4349 | | 5.3027 | 2 | 福泉村 | 1.1283 | 0.0311 | 0.1872 | 1.3466 | 0.0443 | | 1.3909 | 3 | 金山村 | 1.8158 | 0.0518 | 0.1273 | 1.9949 | 0.1396 | | 2.1345 | 总计 | 7.0655 | 0.2958 | 0.8480 | 8.2093 | 0.6188 | | 8.8281 |
(三)征收目的:城镇道路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分配办法:执行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19]22号)。标准为441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其中:土地补偿费金额为:233.5915万元;安置补助费金额为:350.3873万元。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以货币安置为主要安置途径,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二、本公告期限从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辖社区(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三、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7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至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本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