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2292 回复 0

[阳光评论] “微信红包不用还”是一个提醒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23 09: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认定微信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相关话题引发关注,冲上热搜榜第一位。(据1月22日中国青年报官微)

据报道,刘女士诉称,2019年她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不久,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她借款。2020年至2021年,她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讨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其中红包包含“赠与”之义,转账则属于借款。刘女士向周先生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无需偿还;微信转账共计12900元,应予偿还。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评论:“记住了,以后只转账,不发红包。”也有人提出疑问:“红包有备注项,如果说明属于借款,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吗?”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究竟有何区别?法官认为,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根据我国民间习俗,给付红包意味着自愿赠与。但在现实中,有的小额借款通过红包形式发送,也有大额转账属于赠与行为。因此,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判断。

此前,“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曾发文称,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是否存在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上述判例对广大网友是一个提醒,就是在日常的资金来往上,一定要做到“明算账”,多些证据意识。例如,充分利用电子支付的备注功能,对款项用途作出说明;借钱或还钱时,也可以立下字据等。这样一来,一旦将来产生法律纠纷,就会有据可循。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