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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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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0: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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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3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刘永富销售的香蕉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3-17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4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胡集镇胡转路的刘永富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1-4)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881491947884,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3420881491947884的《钟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SP2023-1713的《检验报告》送达至该经营单位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刘永富共购进5.0kg,销售5.0kg,销售金额35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该批次产品进入市场前没有进行农残检测,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农残检测;二是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三是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8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樊孝松销售的黄豆芽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3-14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7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郢中王府大道(莫愁湖市场D区152号)樊孝松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10-27)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881491947082,经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3420881491947082的《钟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SP2023-1465的《检验报告》送达至该经营单位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黄豆芽樊孝松共购进3.0kg,销售3.0kg,销售金额12.97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在购进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验供货商销售的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确保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樊孝松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2.97元,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娄吉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3-14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郢中王府大道(莫愁湖农贸市场水果钢构3-4号)的娄吉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0-30)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881491947118,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3420881491947118的《钟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SP2023-1499的《检验报告》送达至该经营单位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娄吉平(个体工商户)共购进10.0kg,销售10.0kg,销售金额60.0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出现不合格。

2.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验供货商销售的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确保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娄吉平(个体工商户)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了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钟祥市云果仓果品超市销售的手掰橙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3-1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皇庄街道王府大道52号(莫愁湖农贸市场水果钢构栋1-2号)的钟祥市云果仓果品超市销售的手掰橙(购进日期:2023-10-30)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881491947183,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3420881491947183的《钟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SP2023-1505的《检验报告》送达至该经营单位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手掰橙钟祥市云果仓果品超市共购进19.6kg,销售19.6kg,销售金额274.4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出现不合格。

2.整改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验供货商销售的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确保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云果仓果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另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因疫情原因造成亏损,实体店生意竞争激烈,店里生意一直不景气。且家有老人,生活困难,负担重,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采纳,当事人低于罚款下限10%以下的罚款。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274.4元,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钟祥市洋梓镇乐福生超市洋梓站销售的豆芽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SP2023-16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3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洋梓镇街道的钟祥市洋梓镇乐福生超市洋梓站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2023-11-3)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20881491947829,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3420881491947829的《钟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SP2023-1676的《检验报告》送达至该经营单位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豆芽钟祥市洋梓镇乐福生超市洋梓站共购进10.0kg,销售10.0kg,销售金额36.0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一是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豆芽进行召回公告,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产品召回公告,及时到我超市退货。二是立即停止向该供应商进货,改换其他供应商供货。今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相关标准学习,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洋梓镇乐福生超市洋梓站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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