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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执法不偏离人之常情应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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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08: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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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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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帮邻居卖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没想到因为这些菜农残超标,他被罚款5万元。张某迟迟没有缴纳罚款,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法院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闽侯县市场监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2月26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对此案进行了聚焦。(据2月26日红星新闻)

央视节目中,闽侯县法院副院长林孔亮介绍,行政强制处罚催告书上的两个数字引起了他的强烈关注: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10万元。

据报道,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上的批发市场打工。他路过邻居家的菜地时,邻居问他要不要带点芹菜到批发市场销售。张某于是花122.5元接手邻居的70斤芹菜,卖给一家蔬菜批发商行,售价136.5元,赚了14元。后来,这批芹菜被一家超市买走,当地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农药残留要求。经调查,张某被罚款5万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局按起罚点对张某进行罚款,看起来是从轻了。但罚款金额与案值差距太大,当事人张某想不通,一直没有缴纳罚款,这才有了被追加罚款5万元、成为被告人等情节。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也不知道所售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蔬菜,而且违法获利很小,处罚跟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故裁定张某不用缴纳罚款。闽侯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帮邻居卖点菜,竟然面临10万元罚款,这件事实在有些匪夷所思。法院的判决让人松了口气,但此案带来的思考不应停留在案件本身。对执法者来说,它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农残蔬菜,迅速启动调查,追根溯源,值得充分肯定。这种常态化监管机制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不能因为此案的处罚争议而抹杀。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不能偏离人之常情,处罚也不能违背“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主观恶意程度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妨酌情从宽,给以改过的机会。毕竟处罚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让人知错改错,同时教育更多人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类似的“小过重罚”案例还有很多。它们之所以屡屡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因为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存在着巨大鸿沟。这提醒执法人员,要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准确适用法律,而不能机械执法。一旦处罚成为目的,就可能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也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央视新闻: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觉得罚当其罪,并且想办法改正,同时教育更多的人,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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