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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安全] 火灾不留情,私自占用、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将被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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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09: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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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州一农村民房发生火灾,经消防救援人员奋力扑救,火势得到控制,无人员伤亡。虽然火势很快被扑灭,但是在火势初期村民自行扑救时发现,该村的消防取水点设备水箱内无水,未能在火灾扑救中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了火势的蔓延,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到场,使用手抬泵抽取池塘水源,最终成功扑灭现场明火。

经查明,该村村民潘某在消防取水点水箱出水口处,接了一条水管到礼拜堂,当作生活用水使用,这才导致发生火灾时取水点消防水箱内无水。潘某行为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潘某被罚款500元。

如遇火灾,应急消防设施的损坏,会错过最佳扑救时机,增加火灾扑救难度,私自占用、擅自挪用消防设施,更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醒:消防取水点水箱、消火栓等是重要的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发挥着巨大作用,它是否能正常启用直接关系到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消防用水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无论是普通市民或者是企业工厂,非紧急情况,都不可以私自接驳使用消防取水点水箱或消火栓里的水。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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