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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家暴 判精神赔付
男子肖某某于2017年与女方冯某某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冯某某实施暴力、拳脚相加,冯某某提出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肖某某在马路边与冯某某发生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冯某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发生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冯某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肖某某殴打妻子冯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肖的行为给冯某某造成一定的伤害,对冯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求予以支持,肖某某应赔偿15000元精神抚慰金给冯某某。
典型意义:依法认定家庭暴力,判决男方向受害女方支付精神抚慰金,使男方为自己的暴力伤害行为付出代价,形成警示效应。
女子虽外嫁 征地有补偿
某村女子梁某,嫁到外村婆家,但户口一直在娘家原村。2017年梁某所在村的山地被征用,每名村民获得土地补偿,但梁某没有获得。梁某认为,自己没有享受到村民的福利待遇,将村集体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虽然出嫁到外村,但是户口仍在娘家原来的村里,不宜剥夺其村民的资格。因此,对梁某提出的诉求予以支持,其娘家原村应该支付土地补偿款给梁某。
典型意义:男女平等是国家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用等,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亡夫留巨债 妻子能免责
李某(已故)向孙某借款58万元,未还本付息就去世。孙某认为债务发生在李某和其妻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人之子出国求学,这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认为,自己与丈夫多年分居,一直靠自己工资收入供养儿子读书开支,对李某的借款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及借款为男方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借款发生在儿子就读高中期间,系金额较大短期借款,约定利息较高,调取女方杨某工资可看出,属于当地人均水平,无需一次性举债较大金额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笔款项用于家庭日常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资金全部转给不同的有业务关系的案外人,认定这笔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意义:在借款人去世,配偶对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毫不知情下,法院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同时结合查证的款项用途、配偶一方的收入情况等作出准确认定,依法维护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变更抚养权 孩子有保障
女子胡某和曾某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曾某抚养。2018年,儿子被母亲胡某接至家中后,多次表示不愿再回父亲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母亲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中,法院多次询问涉案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不能接受父亲这边的教育方式及生活环境,希望随母生活。法院认为,孩子和父亲曾某继续共同生活可能会导致矛盾加剧,使其成长偏离健康的发展方向,因此变更抚养权关系,判决孩子随母亲胡某生活,曾某支付相应抚养费及定期探望。
典型意义: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使其健康成长。此外,法院还借助单面镜观察室、沙盘推演室等设施,为曾某某开展“房树人”“沙盘游戏”等系列心理咨询服务,了解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作出本案裁决,体现司法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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