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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心情差就向楼下扔东西?他们因涉高空抛物罪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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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08: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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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今年3月1日起,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罪这一罪名。记者从上海市检察机关了解到,法律施行半月有余,上海已有多人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检察机关批捕获或起诉。

3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於某某提起公诉。这起案件发生于今年2月10日,当天上午9时许,市民蒋女士在小区楼下无障碍通道处正常通行,被楼上扔下的一袋装有瓷杯碎片的垃圾袋砸中头面部,造成头面部受伤。

经鉴定,蒋女士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走访调查并张贴通告,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月2日,公安机关将於某某抓获;3月5日,杨浦区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在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高空抛物罪案件中,家住3楼的犯罪嫌疑人闻某因心情不好,将家中物品随意抛出。今年1月14日前后,其扔出的一个杯子砸坏了停在楼下的车,造成车辆物损达5000元。

浦东检察院提供的信息显示,据证人证言,闻某并不是第一次朝楼下扔东西,此前还扔过靠垫、鞋子、袜子、口红等,小区负责人也对其进行过教育,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闻某的行为对被害人车辆造成损伤,且存在多次高空投掷物品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涉嫌高空抛物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这两起案件都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前,两院受访检察官表示,之所以适用高空抛物罪,主要是按照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检察官表示,日常生活中往往都有着很多压力,应当合法、合理地去排解,高空抛物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有着很大的威胁,切不可为之。

作者:巨云鹏
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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